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0000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00002號
- 聲請人
- 甲○○林杜麗華之
乙○○林杜麗華之
丙○○林杜麗華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隆市○○○巷道爭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97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所載「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提起再審」,應更正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提起再審」。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