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89年度判字第3441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查本件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於民國87年11月11日提起行政訴訟時,並未向聲請人徵收或命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前開計算書及證書,則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