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0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鑫楨黃本仁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相對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之再審程序,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民國89年度判字第344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之再審程序,係由相對人預納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38元,支出88元,退回150元,故本件相對人雖應負擔訴訟費用額88元,惟本件並未向聲請人徵收或命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聲請人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利益,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前開計算書及證書,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