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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73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明鴻胡方新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173號

抗告人
登寶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參照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77條第2款之規定甚明。訴願逾期即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不合提起撤銷訴訟須經合法訴願之前置要件,起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97年10月27日台財訴字第09700455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裁定則略以:抗告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遭相對人追徵進口稅費、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以價額計),申請復查,經相對人97年7月14日基普復二進字第0971016978號復查決定駁回。該復查決定書係於97年7月15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影本附訴願卷可稽。是抗告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7年7月16日起算,因抗告人設所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至97年8月14日(星期四)屆滿。抗告人遲至97年8月18日始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期。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等語。因予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本院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詞略謂:相對人97年7月14日基普復二進字第0971016978號復查決定書係告示抗告人,對復查不服,得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相對人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且訴願人依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之在途期間之計算,應以原處分機關所在地與訴願人住居地為準,始符訂定在途期間維護公平之旨。抗告人設址於臺北市,不在相對人所在地基隆市,則計算訴願之法定期間,自應扣除臺北市至基隆市之在途期間2日。則抗告人於97年7月15日收到相對人97年7月14日基普復二進字第0971016978號復查決定書,訴願期間計算,應自97年7月16日起算30日法定期間,應至97年8月14日屆滿,加計2日在途期間則最後一日應於97年8月16日屆滿,惟因97年8月16、17日適逢星期六、日,順延至於97年8月18日星期一始為訴願期間之最後一日,相對人於97年8月18日即已收受抗告人之訴願書狀,抗告人自無遲誤法定訴願期間等語。

四、本院按「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扣除在途期間者,惟有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之情形,則苟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縱其所為訴願係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於計算訴願期間時,亦無從依前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另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訴願提出之日期,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查本件復查決定書係於97年7月15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7年7月16日起算,因抗告人設址於臺北市,且所提訴願之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所在地亦在臺北市,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7年8月14日訴願期間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7年8月18日始提起訴願,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有如前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抗告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認以抗告人向相對人提出訴願之在途期間之計算,應以相對人所在地與抗告人住居地為準,主張其提起本件訴願未逾法定不變期間,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7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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