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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43號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鍾耀光吳東都鄭忠仁吳慧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43號

原告
甲○○原名:洪虎
原告
乙○○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丙○○
被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代表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第305條、第306條規定,向本院提起訴訟,依各該條規定,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4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