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43號
- 原告
- 甲○○原名:洪虎
- 原告
- 乙○○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 代表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第305條、第306條規定,向本院提起訴訟,依各該條規定,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