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89號

陳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高啟燦黃清光曹瑞卿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89號

抗告人
甲○○

            送達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8年2月26日98年度裁聲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3月12日97年度抗字第433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7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8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陳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