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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0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啟燦林文舟帥嘉寶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90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及抗告理由,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0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