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7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272號
- 上訴人
-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經濟部 (原審被告)
- 代表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Orange Perso-(原審原告)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imited.)
- 代表人
- 丙○○○○○(Debbie Marks)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乙○○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乙○○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