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45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帥嘉寶吳東都曹瑞卿黃秋鴻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45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自然人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若竟為當事人起訴,其訴不合法,又不可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之。原審原告蘇海通於民國97年7月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原審卷可稽,後於97年7月11日以其名義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原審法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訴願決定書僅教示「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並沒有附加「訴願人死亡」之任何限制,而抗告人依照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無不合。又抗告人在整個行政爭訟程序中,一直以訴願代理人之身分參與,故本案應給予實體審理之機會。

四、經核本案以「蘇海通」名義出具之起訴狀於97年7月11日遞送原審法院,但「蘇海通」早於遞狀前之97年7月9日即已死亡,則在本案於原審法院起訴時,已不具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能力復屬不能補正之事項,從而原裁定駁回「蘇海通」名義之起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此等情形能否依訴願法第87條之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並承受訴願,而重新起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核與判定本案起訴是否合法之判斷無涉,亦附此併予說明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4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