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8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8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當事人不服判決而為之訴訟行為,故提起上訴之當事人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倘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即不得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乙○○於原審擔任原審原告甲○○(另行判決)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依法不得自行對原判決聲明上訴,故其上訴應屬不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