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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8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璽君王德麟吳慧娟黃清光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8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當事人不服判決而為之訴訟行為,故提起上訴之當事人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倘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即不得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乙○○於原審擔任原審原告甲○○(另行判決)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依法不得自行對原判決聲明上訴,故其上訴應屬不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8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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