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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明鴻廖宏明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0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裁聲字第6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5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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