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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11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鍾耀光林茂權吳慧娟劉介中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911號

再審原告
少年隊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佳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9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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