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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2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鄭淑貞鄭小康黃淑玲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12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6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2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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