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272號上 訴 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代 表 人 甲○○ 上 訴 人 經濟部 (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Orange Perso- (原審原告)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imited.) 代 表 人 丙○○○○○(Debbie Marks)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乙○○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乙○○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