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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7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272號

上訴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經濟部 (原審被告)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Orange Perso-(原審原告)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imited.)
代表人
丙○○○○○(Debbie Marks)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乙○○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乙○○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7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