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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74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藍獻林胡方新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674號

再審原告
崇煜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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