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號

商業登記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鍾耀光帥嘉寶胡方新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商業登記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0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7年11月24日97年度裁聲字第68號裁定駁回在案。

三、茲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登記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