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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62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林茂權吳東都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86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2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6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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