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號
- 上訴人
-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 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東穎 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
- 代表人
- 乙○○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153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案號載為「93年度訴字第4004號判決」者,應更正為:「93年度訴字第4004號、94年度訴字第3192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栽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栽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