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號上 訴 人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元德 律師 複 代理 人 湯東穎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153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案號載為「93年度訴字第4004號判決」者,應更正為:「93年度訴字第4004號、94年度訴字第3192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栽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栽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阮 思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