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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明鴻廖宏明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號

上訴人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
代表人
乙○○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153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案號載為「93年度訴字第4004號判決」者,應更正為:「93年度訴字第4004號、94年度訴字第3192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栽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栽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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