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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鑫楨黃本仁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聲請查詢資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受非法逮捕、非法羈押、非法移送執行共5年,現生計均受區公所低收入戶之救濟,每月領得新臺幣8000元及三節有時發放之救濟物品,並提出單據為憑以為釋明。然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聲請查詢資料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96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以其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之原審96年度訴字第844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97年度抗字第29號),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2113號裁定,以其未依限期補繳裁判費,予以駁回,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731號),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核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法條但書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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