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90號
- 聲請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之再審程序,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民國89年度判字第344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之再審程序,係由相對人預納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38元,支出88元,退回150元,故本件相對人雖應負擔訴訟費用額88元,惟本件並未向聲請人徵收或命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聲請人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利益,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前開計算書及證書,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