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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79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鄭淑貞鄭忠仁吳東都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9年度判字第579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代表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二林高級中學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
代表人
丙○○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
代表人
丁○○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彰安國民中學
代表人
戊○○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彰德國民中學
代表人
己○○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彰興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庚○○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彰泰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辛○○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壬○○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
代表人
癸○○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花壇國民中學
代表人
子○○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秀水國民中學
代表人
丑○○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鹿港國民中學
代表人
寅○○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鹿鳴國民中學
代表人
卯○○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福興國民中學
代表人
辰○○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和美國民中學
代表人
巳○○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和群國民中學
代表人
午○○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伸港國民中學
代表人
未○○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員林國民中學
代表人
申○○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
代表人
酉○○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大同國民中學
代表人
戌○○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代表人
亥○○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永靖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天○○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地○○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溪湖國民中學
代表人
宇○○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成功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宙○○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玄○○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社頭國民中學
代表人
黃○○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田中國民中學
代表人
A○○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二水國民中學
代表人
張献童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
代表人
C○○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
代表人
D○○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埤頭國民中學
代表人
E○○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溪州國民中學
代表人
F○○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溪陽國民中學
代表人
G○○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竹塘國民中學
代表人
H○○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萬興國民中學
代表人
I○○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原斗國民中學
代表人
J○○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芳苑國民中學
代表人
K○○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草湖國民中學
代表人
L○○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M○○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國民小學
代表人
N○○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O○○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
代表人
P○○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南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Q○○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平和國民小學
代表人
R○○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國民小學
代表人
S○○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國民小學
代表人
T○○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三民國民小學
代表人
U○○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聯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V○○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
代表人
W○○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快官國民小學
代表人
X○○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國民小學
代表人
Z○○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石牌國民小學
代表人
Y○○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忠孝國民小學
代表人
a○○
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大成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b○○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芬園鄉芬園國民小學
代表人
c○○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芬園鄉寶山國民小學
代表人
d○○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國民小學
代表人
e○○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
代表人
f○○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國民小學
代表人
g○○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芬園鄉富山國民小學
代表人
h○○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國民小學
代表人
i○○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花壇鄉華南國民小學
代表人
j○○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花壇鄉僑愛國民小學
代表人
k○○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國民小學
代表人
l○○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花壇鄉白沙國民小學
代表人
m○○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花壇鄉文祥國民小學
代表人
n○○
被上訴人
彰化縣和美鎮和美國民小學
代表人
o○○
被上訴人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國民小學
代表人
p○○
被上訴人
彰化縣和美鎮大榮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q○○
被上訴人
彰化縣和美鎮培英國民小學
代表人
r○○
被上訴人
彰化縣和美鎮和仁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s○○
被上訴人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國民小學
代表人
曾榮湶
被上訴人
彰化縣線西鄉曉陽國民小學
代表人
u○○
被上訴人
彰化縣伸港鄉新港國民小學
代表人
v○○
被上訴人
彰化縣伸港鄉伸仁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w○○
被上訴人
彰化縣伸港鄉大同國民小學
代表人
x○○
被上訴人
彰化縣伸港鄉伸東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y○○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z○○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文開國民小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國民小學
代表人
丙○○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新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丁○○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國民小學
代表人
戊○○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國民小學
代表人
己○○
被上訴人
彰化縣鹿港鎮東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庚○○
被上訴人
彰化縣福興鄉管嶼國民小學
代表人
辛○○
被上訴人
彰化縣福興鄉文昌國民小學
代表人
壬○○
被上訴人
彰化縣福興鄉西勢國民小學
代表人
癸○○
被上訴人
彰化縣福興鄉大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子○○
被上訴人
彰化縣福興鄉日新國民小學
代表人
丑○○
被上訴人
彰化縣福興鄉育新國民小學
代表人
寅○○
被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秀水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卯○○
被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明正國民小學
代表人
辰○○
被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巳○○
被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陜西國民小學
代表人
午○○
被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育民國民小學
代表人
未○○
被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華龍國民小學
代表人
申○○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溪湖國民小學
代表人
酉○○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湖西國民小學
代表人
戌○○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湖南國民小學
代表人
亥○○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湖東國民小學
代表人
天○○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媽厝國民小學
代表人
地○○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東溪國民小學
代表人
宇○○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湖鎮湖北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宙○○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國民小學
代表人
玄○○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國民小學
代表人
黃○○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永樂國民小學
代表人
A○○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新水國民小學
代表人
B○○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大園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C○○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D○○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天盛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E○○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埔心國民小學
代表人
F○○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太平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G○○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民小學
代表人
H○○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羅厝國民小學
代表人
I○○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鳳霞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J○○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國民小學
代表人
K○○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心鄉明聖國民小學
代表人
L○○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員林國民小學
代表人
M○○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員東國民小學
代表人
N○○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僑信國民小學
代表人
O○○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饒明國民小學
代表人
P○○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靜修國民小學
代表人
Q○○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東山國民小學
代表人
R○○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明湖國民小學
代表人
S○○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青山國民小學
代表人
T○○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村鄉大村國民小學
代表人
U○○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村鄉大西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V○○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村鄉村上國民小學
代表人
W○○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村鄉村東國民小學
代表人
X○○
被上訴人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Y○○
被上訴人
彰化縣永靖鄉福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Z○○
被上訴人
彰化縣永靖鄉德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a○○
被上訴人
彰化縣永靖鄉福德國民小學
代表人
b○○
被上訴人
彰化縣永靖鄉永靖國民小學
代表人
李遠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田中國民小學
代表人
d○○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三潭國民小學
代表人
e○○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大安國民小學
代表人
f○○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內安國民小學
代表人
g○○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東和國民小學
代表人
h○○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明禮國民小學
代表人
i○○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新民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j○○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社頭國民小學
代表人
k○○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橋頭國民小學
代表人
l○○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朝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m ○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清水國民小學
代表人
n○○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湳雅國民小學
代表人
o○○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舊社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p○○
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崙雅國民小學
代表人
q○○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水鄉二水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r○○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水鄉復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s○○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水鄉源泉國民小學
代表人
t○○
被上訴人
彰化縣北斗鎮北斗國民小學
代表人
u○○
被上訴人
彰化縣北斗鎮螺青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v○○
被上訴人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w○○
被上訴人
彰化縣北斗鎮螺陽國民小學
代表人
x○○
被上訴人
彰化縣北斗鎮萬來國民小學
代表人
y○○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尾鄉南鎮國民小學
代表人
z○○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尾鄉陸豐國民小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尾鄉仁豐國民小學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埤頭鄉埤頭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丙○○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埤頭鄉合興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丁○○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埤頭鄉豐崙國民小學
代表人
戊○○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埤頭鄉芙朝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己○○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埤頭鄉中和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庚○○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溪州國民小學
代表人
辛○○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僑義國民小學
代表人
壬○○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三條國民小學
代表人
癸○○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潮洋國民小學
代表人
子○○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成功國民小學
代表人
丑○○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圳寮國民小學
代表人
寅○○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大莊國民小學
代表人
卯○○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南州國民小學
代表人
辰○○
被上訴人
彰化縣溪州鄉水尾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巳○○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國民小學
代表人
午○○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興華國民小學
代表人
未○○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中正國民小學
代表人
申○○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廣興國民小學
代表人
酉○○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香田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戌○○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亥○○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新生國民小學
代表人
天○○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原斗國民小學
代表人
地○○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萬合國民小學
代表人
宇○○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鎮育德國民小學
代表人
宙○○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城鄉大城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玄○○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國民小學
代表人
黃○○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城鄉美豐國民小學
代表人
A○○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城鄉頂庄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B○○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城鄉潭墘國民小學
代表人
C○○
被上訴人
彰化縣大城鄉永光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D○○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竹塘鄉竹塘國民小學
代表人
E○○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竹塘鄉田頭國民小學
代表人
F○○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G○○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竹塘鄉土庫國民小學
代表人
H○○
被上訴人
彰化縣竹塘鄉長安國民小學
代表人
I○○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國民小學
代表人
J○○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國民小學
代表人
K○○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民權國民小學
代表人
L○○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育華國民小學
被上訴人
代表人
M○○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國民小學
代表人
N○○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
代表人
O○○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國民小學
代表人
何淑欵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王功國民小學
代表人
Q○○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路上國民小學
代表人
R○○
被上訴人
彰化縣芳苑鄉新寶國民小學
代表人
S○○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律師
路6號
530號
512巷97號
27巷80號
580號
路202號
167號
270號
390號
路280巷101號
345號
240號
60號
巷13號
136號
路2段18號
300號
柑路1號
路1段550號
626號
路872號
路芳苑段211號
路140號
678號
213號
450號
145巷1號
庄77-1號
208號
164巷41號
566號
608號
27巷28號
36號
400巷36號
617號
街96號
路6號
路108號
471號
225號
街131號
210號
310號
135號
1號
724號
889號
巷85號
251號
100號
7巷52號
100號
412號
546號
路4號
341號
巷1號
路261號
街262號
路51號
35號
725號
423號
538號
252號
149號
109-1號
15號
254號
201號
100號
175號
178號
221號
12號
280號
131號
212號
巷26號
巷3號
381號
242號
102-1號
32號
160號
巷47號
巷36號
65號
177號
715號
200號
54號
188巷109號
394號
258號
528號
486號
395號
615號
472號
316號
32號
150號
295號
200號
101號
451號
326號
31號
146號
365號
巷29號
巷1號
22號
393號
巷2-1號
巷59號
865號
巷1號
巷41-1號
362號
123號
段230號
巷5-1號
段86號
段541號
路王功段481號
路12號
段129巷1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緣上訴人為明瞭彰化縣政府落實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的情形,以及展開對教育事務之監督,進而希冀對執行教育事務之機關有所了解與信賴,乃於民國96年3月16日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向被上訴人發函請求提供「彰化縣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相關資訊:即「1.前述試辦計畫之委託書影本。2.前述試辦計畫之教科書委託領域調查表影本。3.前述試辦計畫之教科書版本選用調查表影本。4.前述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議紀錄影本。5.95學年五大領域所採用之版本。6.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由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法」,並副知彰化縣政府教育局。因被上訴人均未函覆,嗣彰化縣政府教育局以「因應教科書選用相關問題之策進作為報告」之資料提供給上訴人,上訴人認該資料並非其所申請之政府資訊,而向彰化縣政府提起訴願,經遭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政府資訊公開之型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之規定,可分為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而在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型態中,其提供之方式係以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為主。若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已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或已經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或已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方法,代替提供。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第1項至第3項係為被上訴人在「彰化縣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中,所出具之各項資料,第4項資訊是依據前述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議紀錄影本,均為被上訴人對於教科書選用之相關事宜。該第1項至第4項資訊係被上訴人應予公開之事項,其均屬被上訴人於95學年度之前已作成決定之事項,並根據「「彰化縣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所製作之文件,並非被上訴人所謂之「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上訴人基於為明瞭彰化縣政府落實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的情形,以及展開對教育事務之監督,進而希望對執行教育事務之機關有所了解與信賴之目的,於96年3月16日發函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上開資料,應屬合法,被上訴人無拒絕提供之理由。至於上訴人申請提供之第5項及第6項資料,縱被上訴人已將上項2項資訊公開,於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時,被上訴人亦應以告知上訴人相關之查詢方式代替提供資訊,方為適法,然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申請,竟未予置理,既未提供查詢方式,亦未於法定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故被上訴人之消極不作為,實已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係依法設立之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而被上訴人係彰化縣政府所設立之文教機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資料,於法有據,被上訴人未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所定之法定15日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自有侵害上訴人知的權利,上訴人自得依同法第20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上訴人所提本件訴訟,係因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上訴人「知的權利」受有損害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以96年3月16日人本中字第27號函申請提供資料事件,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並提供所申請之各項資料。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彰化縣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相關資訊,被上訴人之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已提供「因應教科書選用相關問題之策進作為報告」。況即使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訴人所申請之資訊,對於上訴人並未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上開計畫,並非「具體事件」,係屬抽象,無法如同「損害之金額」為具體衡量;而民主政治之參與和促進亦無法量化為損害數據,足證並無違法行政處分之存在,致損害上訴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是以並未構成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計畫,並非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之個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被上訴人依法即無提供上訴人之義務。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上開計畫之相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3款、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其中一部分非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從而,上訴人之請求即無理由;另一部分,被上訴人咸以公告各該校之網站,其無法上網公告者亦以書面公告於學校,上訴人無「知的權利」受損害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以:本件上訴人雖得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向各被上訴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惟查上訴人上開申請函並未具體明確記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4款所明定「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上訴人僅於起訴狀主張上訴人為明瞭彰化縣政府落實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的情形以及展開對教育事務之監督,進而希冀對執行教育事務之機關有所瞭解與信賴;且上訴人向各被上訴人所欲申請之政府資訊,係為各被上訴人依據彰化縣政府「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辦理結果相關資料,分別為:(1)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委託書影本。(2)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委託領域調查表影本。(3)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版本選用調查表影本。(4)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議紀錄影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非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而(5)95學年五大領域所採用之版本。(6)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法,被上訴人咸以公告各該校,亦據被上訴人陳述在卷,尚無需向彰化縣各國民中小學分別發函申請。上訴人既得在各校網站上搜尋並取得上開資料,即無再向被上訴人請求提供之理。況上訴人上開申請函,亦以副本函送彰化縣政府教育局,彰化縣政府教育局,業已以彰化縣政府96年4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60068313號函檢附彰化縣「因應教科書選用相關問題之策進作為報告」函復上訴人,上開報告參、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書版本統計彙整作業」中載有彰化縣各國民中小學依據「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辦理結果,再依據上訴人所提捐助章程,並無對於教育事務監督之事項,上訴人又未能提出其因被上訴人未提供上開資料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之具體情事,上訴人主張其「知的權利」利益受有損害,亦非可採。又本件上訴人所請求被上訴人提供各被上訴人依據彰化縣政府「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辦理結果相關資料,其請求內容乃事實行為,應屬得否提起給付之訴之問題。而資訊公開之否准,雖為行政處分,上訴人得單獨對之提起爭訟,然請求撤銷決定並無實益,被上訴人未依上訴人之請求提供上訴人請求之資訊,僅屬不為該行為之意思表示,自無對之請求撤銷之餘地。上訴人提起課以義務之訴,其訴訟類型之選擇亦有未合,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等詞,為其判決之論據。

五、本院按: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係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而制定(同法第1條)。依第3條、第5條、第18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由此可知,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承認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一般性資訊請求權,凡無須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於受請求時應被動公開;詳言之,政府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時」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定豁免公開之情形者外,概應依申請而提供。使人民得以獲悉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俾政府決策得以透明,弊端無所遁形,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豁免公開,乃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而政府資訊准予公開之方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規定:「(第1項)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第2項)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即應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閱覽、抄錄或攝影,又為謀程序經濟,對業已主動公開之資訊,處於可供公眾輕易檢閱之狀態,受理機關基於無重複提供之必要,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惟此非豁免提供之事由,尚不得因業已主動公開而豁免「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再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可知,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所設立之「法人」,即符合為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並無其他條件之限制。

(二)經查:

1.本件上訴人於96年3月16日向被上訴人發函請求提供「彰化縣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相關資訊,即「(1)前述試辦計畫之委託書影本。(2)前述試辦計畫之教科書委託領域調查表影本。(3)前述試辦計畫之教科書版本選用調查表影本。(4)前述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議紀錄影本。(5) 95學年五大領域所採用之版本。

(6)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由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法」。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請求提供上開(1)-(6)之資訊均未函覆,此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被上訴人係彰化縣政府設立之文教機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政府機關」,上開(1)-(4)之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固非屬應主動公開,惟如僅係被上訴人作成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於受請求時,仍應公開,並非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得豁免公開之資訊。上開(1)至(4)之政府資訊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前段情形,原審自應詳查審認。而上開(5)之政府資訊為被上訴人彙整教科書版本選用調查表後之調查統計結果,上開(6)之政府資訊為被上訴人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由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法,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5款)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本件被上訴人固陳稱對上開(5)(6)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咸以公告於各該校之網站,無法上網者亦以書面公告於學校等語,姑不論其是否確有依上開方式主動公開,縱已公開,仍應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被上訴人不得因業已主動公開而豁免「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至彰化縣政府雖以「因應教科書選用相關問題之策進作為報告」提供上訴人,惟該報告並不等同於上開(1)-(6)資訊,顯非上訴人所請求被上訴人辦理選用教科書版本事項之個別學校所具有之資訊,如屬被上訴人應公開之資訊,是否即能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請求上開(1)-(6)資訊並無提供義務?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均無答覆,則上訴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一般性資訊請求權(或簡稱第1條規定「知的權利」)是否即無受損害?又本件上訴人為「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向被上訴人申請時,代表人為朱台翔,現為甲○,上訴人究是否為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所設立之法人,從而為符合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上訴人於96年3月16日人本中字第27號申請函雖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記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僅為被上訴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通知補正之問題,應與上訴人是否得作為申請主體無關。原審法院就上述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未詳予調查釐清,逕以上開(1)-(4)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非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而上開(5)(6)資訊,被上訴人已公告各該校網站,上訴人得在各校網站取得,無須再向被上訴人請求提供,及彰化縣政府教育局對上訴人之申請函業已檢附彰化縣「因應教科書選用相關問題之策進作為報告」,且上訴人捐助章程無對於教育事務監督之事項,其又未能提出其因被上訴人未提供上開資料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之具體情事,遽認上訴人主張其「知的權利」受有損害並非可採,自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之違法。

2.又按「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定有明文。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乃係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性質為行政處分,是以,政府機關於否准資訊公開之請求時,人民自得對之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資救濟。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為請求提供上開(1)-(6)資訊,被上訴人均未函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前段:「1.訴願決定應予撤銷。2.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以96年3月16日人本中字第27號函申請提供資料事件,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為課予義務訴訟類型,程序上並無不合,原審以上訴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認其訴訟類型之選擇未合,即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之違法,並其違法又與判決結果有影響,故上訴意旨求予廢棄,即有理由。惟因本件尚有由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及闡明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故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7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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