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202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所載:「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應更正為:「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