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99年度裁字第598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第2行關於「第22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5005號」。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