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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98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惠欽陳鴻斌吳東都陳金圍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59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9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