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9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292號
- 抗告人
-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 代表人
- 乙○○
- 抗告人
- 乙○○
丁○○
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