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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4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璽君廖宏明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4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179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就前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4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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