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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11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117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211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以99年度聲再字第47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月11日寄存送達於台北55支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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