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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8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高啟燦吳東都黃合文劉介中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681號

再審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送達代收人
乙○○
再審被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91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8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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