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8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834號
- 再審原告
- 黃雲騰
- 訴訟代理人
- 卓隆燁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著有決議。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狀雖誤載為聲請再審,惟對於判決僅能提起再審之訴,故聲請意旨應係指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及本院上開決議,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994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行裁定,併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