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4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4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24日以98年度裁字第328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99年1月5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其復於99年1月2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4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在案,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