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5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55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