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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36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藍獻林鄭忠仁吳東都廖宏明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73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9年度裁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並已於99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 年6月11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3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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