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3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73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9年度裁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並已於99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 年6月11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