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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9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鑫楨黃淑玲陳金圍曹瑞卿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9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本院就本件抗告復於98年9月10日再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8年9月1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就本件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於98年11月26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1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抗告人既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9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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