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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7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淑貞林文舟陳金圍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57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9年9月27日以寄存於郵局方式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經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在案。至聲請人雖於99年10月8日再具狀表示聲請訴訟救助,惟僅陳稱:其無職業、無所得,目前依區公所補助生活費云云,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以使本院信其合於訴訟救助規定之證據為釋明,其主張自無可採。

三、從而,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7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