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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7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陳鴻斌劉介中黃淑玲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174號

再審原告
謝耀進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150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上訴為不合法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及原審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惟依上開規定及本院決議,其中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7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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