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62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620號

再審原告
李泰河

 李淑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99年度裁字第19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應專屬原審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確定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行裁定,併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62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