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 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黃朗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99年裁字第196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載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之訴訟代理人,應更正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之訴訟代理人為:「陳玫瑰律師、陳君漢律師、黃朗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