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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11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蔡紹良陳姿岑

原告
徐桂峰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低收入戶事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99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4,000元第一審鑑定費上訴審裁判費 6,000元合 計 10,00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他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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