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94號
- 再審原告
- 協欣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張美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童子斌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馬幼竹(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2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714 號判決及98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02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714 號及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