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廖百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應提出依證據之性質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勞工保險局不予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023號予以受理在案;嗣其復對上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具書狀除泛言:「一、程序上:……2 、訴訟費用: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外;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