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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號

退職金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秀媖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耿希

上列原告因退職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 項固有明文。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屬刑事案件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不必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下同)96 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93年1 月7 日申請書何幼榕處長批請人事室辦。劉淑芬將處長批文偷換,不翼而飛。栽贓許秀滿辦,許秀滿調職還能簽辦公文嗎? 偽造文書,致原告權益受損,請查明依法嚴辦劉淑芬第2 次偷換文書內函偽證,核屬刑事案件,非本院職權,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退職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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