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2號

有關國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吳駿一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
被告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
代表人
黃承華(指揮官兼校長)
送達代收人
曾一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0年9 月19日100 年決字第09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為被告,而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公務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鳳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國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