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64號
- 聲請人
- 陳秀玉
聲請人因勞保事件,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事由
,對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903 號
裁定聲請再審;另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
追加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及追加聲請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事由,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4日100 年度裁字第903 號裁定聲請再審,另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追加聲請。核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再字第120 號判決之上訴,有該裁定附卷為憑,而聲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及追加聲請,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再字第125 號判決、99年度再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行裁定駁回,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