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陳秀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再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