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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20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徐瑞晃蕭忠仁蔡紹良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陳秀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2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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