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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5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玉卿畢乃俊林惠瑜

聲請人
廖百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應提出依證據之性質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勞工保險局不予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023號予以受理在案;嗣其復對上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具書狀除泛言:「一、程序上:……2 、訴訟費用: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外;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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