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
- 上訴人
- 楊陳葱
- 上訴人
- 詹萬來
- 上訴人
- 詹萬益
- 上訴人
- 詹國生
- 上訴人
- 詹阿玉
- 上訴人
- 詹花
- 上訴人
- 詹秋月
- 上訴人
- 詹阿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代表人
- 陳文龍(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