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胡方新劉穎怡李君豪

上訴人
楊陳葱
上訴人
詹萬來
上訴人
詹萬益
上訴人
詹國生
上訴人
詹阿玉
上訴人
詹花
上訴人
詹秋月
上訴人
詹阿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代表人
陳文龍(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