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2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胡方新劉穎怡李君豪

原告
鄭硯香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代表人
葉世文(署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100 年6月10日院臺訴字第1000096647號訴願決定及內政部100 年5 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000873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內政部代表人原為江宜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李鴻源,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撤銷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及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是若無行政處分之存在,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三、原告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由公司組織之法人出任等疑義,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向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提出請願書請求解釋,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以100 年3 月9 日台立程字第1002800103號函送被告內政部處理。嗣經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以100 年3 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02904386號函(下稱營建署100 年函)檢附被告內政部95年4 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下稱內政部95年函)復在案,原告不服,於100 年4 月7 日具狀就內政部95年函及營建署100 年函提起訴願,嗣行政院就內政部95年函部分訴願決定不受理;另就營建署100 年函部分移由內政部辦理後,亦經內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原告主張略以:依憲法第16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69 號解釋及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等規定,足證人民有權就具體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成合法有效之明確決定,以便行使請願、訴願及訴訟等權利。但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卻稱其性質上僅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云云,豈非已將各機關發出之公文書皆視為白白浪費公帑及公務時間且內容違法無效之廢紙?是凡行政機關透過公務手段釋示於人民者,應全部屬於行政處分。又內政部訴願決定擅自先為訴願決定,已違反訴願法第85條第1 項規定,故聲明請求撤銷內政部及行政院訴願決定、被告內政部95年函及被告營建署100 年函等語。

五、經查:原告上開請願書事由略以:「敬請惠予解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由公司組織之法人出任?若然,是否應由其對外代表人董事長充任管理委員,以符民法及公司法之規定?若如裕大建設公司十餘年來完全拒繳管理費而違法當選管理委員者,其當選是否有效?敬請核示惠復。」依其內容觀之,乃係對行政法令之查詢所提出之陳情,並非得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故原告上開請願事項,並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嗣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以前揭100 年函復略以:「主旨: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選任資格及公司法人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時,其指派代表人所生之疑義乙案,本部95年4 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如附件)已有明釋,復請查照」等語。核其內容,亦僅為就原告所陳事項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所檢附之內政部95年函內容,復係就公司法人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時,其指派代表人所生疑義之釋示,均非對原告依法申請之案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依上說明,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行政院及被告內政部為訴願決定不受理,經核均無不合;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合法要件,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