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代 表 人 秦金陵(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