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
- 上訴人
-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
- 被上訴人
- 家
- 代表人
- 秦金陵(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