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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林惠瑜

上訴人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
被上訴人
代表人
秦金陵(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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