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2號
- 原告
- 吳駿一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 律師
- 被告
-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
- 代表人
- 黃承華(指揮官兼校長)
- 送達代收人
- 曾一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0年9 月19日100 年決字第09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為被告,而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公務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鳳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