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6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曾多次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及100 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回,均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3 月15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494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影本附本院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